2022/03/17 09:13 [學分學程]公告111學年度各學分學程開放申請名額及申請相關事項依據: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及學生修讀學分學程施行細則

主旨:公告111學年度各學分學程開放申請名額及申請相關事項依據: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及學生修讀學分學程施行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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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
一、申請資格:符合各學分學程規定之學生均可申請修讀。
二、申請程序:請於111年 4月 28日至 5月 5日規定申請期間內至學生資訊入口網登入→「學籍註冊」→「跨領域學習申請」→「學分學程申請」,填妥申請表後下載列印申請單,經主系系 (所 )主管簽准後,將應繳交資料逕交各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審核。
三、修讀學分學程核定名單訂於111年 6月 1日於教務處網頁
公告。
四、依據學程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:學生修讀學分學程,得採申請制或認定制。未申請修讀學分學程,而於畢業前修畢學分學程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附成績單以書面向各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資格認定,經該單位核定通過後取得學分學程資格。
五、依據學生修讀學分學程施行細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:學生申請認定學分學程以一學程為限,學分學程修讀資格認定後一學年內不得更改。
六、應屆四年級學生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核准後,視同已申請保留學分學程資格,並主動延長修業年限。
七、學生修讀學分學程課程,於規定修業年限內,需單獨開班者,應依照本校收費標準繳納學分費及實習費。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,依照本校學生返校補修學分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繳費。
八、開設之學分學程及其申請須知請見附表。